(2017)鲁0785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启香、高密市凯尔鞋业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香,高密市凯尔鞋业厂,李凯,葛晓彤,牟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赵启香。被执行人高密市凯尔鞋业厂。被执行人李凯。被执行人葛晓彤。被执行人牟家芬。本院在执行赵启香与高密市凯尔鞋业厂、李凯、葛晓彤、牟家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