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54号原告: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东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798427889C。法定代表人:李淑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东,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泊富北侧。负责人:徐海滨,该公司经理。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17886737797。原告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间市黄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许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