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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6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赵连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国土资源局,赵连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52-2号申请人兰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陵县东升路5号。被执行人赵连队,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连队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4.89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连队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40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