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行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检疫行政管理(检疫)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尔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253号原告黄晓文,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志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兵,该局监管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于鹏,该局货管科副科长。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智永,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海亮,该局法制处科长。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该局食品安全监管处科员。第三人安尔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458号1幢楼四层466室。法定代表人褚乔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丹丹,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晓文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清华书 记 员 冯凯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