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9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滁州安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安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王子庭,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安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东路。被执行人: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永阳西路。被执行人:王子庭,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王红,女,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安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丝路达制衣有限公司、王子庭、王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执行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周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