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东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张东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东平,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张东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办公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高新科技二路65号清华科技园A座405,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东平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合同履行地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陕西秦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