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登福与王存明赵吉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福,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291号原告:肖登福,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钟情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才,男,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王存明,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被告:秦慧玲,女,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肖登福与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肖登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登福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登福撤回对被告被告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登福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伯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