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登福与王存明赵吉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登福,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291号原告:肖登福,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钟情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吉才,男,住青海省西宁市。被告:王存明,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被告:秦慧玲,女,住青海省西宁市。本院在审理肖登福与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肖登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登福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登福撤回对被告被告赵吉才、王存明、秦慧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登福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伯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