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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红健与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健,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朱红健。委托代理人鄂彬,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争。被执行人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北路15号中翰国际商务大厦1幢不分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陈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健与被执行人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红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朱红健依据(2016)鄂0204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争、江西长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