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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7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艾光大、艾永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光大,艾永乐,艾恒,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7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艾光大,男,1944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艾永乐,男,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执行人:艾恒,男,1974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李建,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艾光大、艾永乐、艾恒与李建附带民事赔偿、没收财产一案中,在刑事审判阶段,被执行人李健将附民赔偿款12000元缴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李健尚欠附带民事赔偿款1374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李健附带民事赔偿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