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行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异云与炎陵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身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383号原告张异云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