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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行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异云与炎陵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身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行初383号原告张异云与被告炎陵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