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增福与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福,孙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9475号原告:陈增福,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原告陈增福与被告孙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3月2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时为3万元;暂合计13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应于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的,被告应按借款本金的日0.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对借款及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据。此后,被告没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6年3月28日。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予支持。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诉讼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居住证、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各1份),被告孙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条(原件各1份),转账记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就借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于同日通过转账将10万元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于同日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1-2,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没有到庭反驳,也没有举证推翻,为此本院均予采信,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7月29日,被告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应于2015年8月7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还款的,应按借款本金每日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对借款及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交付了10万元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按约定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017年6月23日,原告以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为由提起本案之诉。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8日。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为凭,被告未到庭抗辩及提出反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逾期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称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未到庭抗辩及提出反证,本院予以确认;借贷双方约定了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均超出法律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并将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予原告陈增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倩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建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