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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3行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殷清利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3行终601号上诉人殷清利,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上诉人殷清利因起诉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行初9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审法院收到起诉人殷清利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官方网站报名并参加了2016年第二次“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对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两单位组织的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合法性提出质疑,遂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上述两单位对其参加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及考试成绩进行修正。但上述两单位没有履行成绩复查及成绩修正之法定职责。起诉人故向原审法院起诉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要求确认上述两单位未对其所提出的成绩复查及修正等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违法性;并对其参加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复查并书面回复及考试成绩进行修正。原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提起的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然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均非国家行政机关;且起诉人所提出的请求内容亦均不属于行政诉讼所调整的范围。故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殷清利的起诉,不予立案。裁定后,殷清利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殷清利上诉称: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作为举办全国黄金从业水平考试的唯一主办机构,其应具备行政机关的属性。上海黄金交易所具有监管、处罚等职能,不是简单的企业法人,原审法院没有对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进行审查,认为其为非国家机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提起的申请成绩复查的请求系上述两机构在网上自行承诺的履职内容,上诉人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上诉人以向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申请相关信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原审经审查查明上海黄金交易所、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考务委员会均非行政机关,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亦均非行政诉讼调整范畴,据此认定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浩审 判 员  沈莉萍代理审判员  程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博宸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