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民初6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曾艳与刘忠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艳,刘忠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156-2号原告曾艳,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郑莉丽,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德,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艳诉被告刘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原告曾艳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了(2017)湘0104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告刘忠德的部分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现因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原告曾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在本案中对被告刘忠德财产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曾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案中对被告刘忠德所有的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安置小区10栋(现四楼)第6缝101号(权证号码:71××59)房屋产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曾艳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028号002栋307(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号)产权变动手续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