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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漆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371-2号原告:董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被告: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董某甲与被告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