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3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漆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371-2号原告:董某甲,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农民被告:漆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董某甲与被告漆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