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齐祥和与罗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祥和,罗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齐祥和,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罗玉忠,男,1964年9月15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齐祥和与罗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齐祥和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罗玉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罗玉忠偿还申请执行人齐祥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6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齐祥和与被执行人罗玉忠于2017年8月17日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玉忠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齐祥和借款6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齐祥和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罗玉忠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4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齐祥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