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昕光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昕光,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880号原告:王昕光,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6403XL。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昕光,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昕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昕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王昕光负担。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2017)皖1204民初880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