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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银凤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凤,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凤,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银凤与被执行人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李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鹏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