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如兴申请执行严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如兴,严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何如兴,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严辉刚,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如兴与被执行人严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7)豫152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修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