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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全雨 谢义友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雨,谢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3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全雨,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委大银洞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7404076411。被执行人谢义友,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洒志乡平桥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903275210。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黔0203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全雨申请执行谢义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义友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全雨书面同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203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昭俊审判员  张道箭审判员  陈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卫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