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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112号原告:李永康,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春,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84675K(1-1)。代表人:张成海,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修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康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康撤诉。案件受理费3891元,减半收取1945.5元,由原告李永康负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