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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运,林春莲,高荣强,吕济菊,刘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49号申请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CYEHXM1-1。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德运,男,汉族。被申请人:林春莲,女,汉族。被申请人:高荣强,男,汉族。被申请人:吕济菊,女,汉族。被申请人:刘祥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德运、林春莲、高荣强、吕济菊、刘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德运、林春莲、高荣强、吕济菊、刘祥云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