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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5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崔兆苓与李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兆苓,李存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534号原告:崔兆苓,女,1949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乔磊,女,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乐亭县。被告:李存祥,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崔兆苓与被告李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崔兆苓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兆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