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81民初6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华与湖北广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湖北广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692号之二原告:陈华,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系原告哥哥。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广厦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庚,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广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太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廖荣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原告陈华与湖北广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华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湖北广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陈华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王少波审判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