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81执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49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279302683,住所地:永安市中山路388号月亮之上A区A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石千立,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1906110D,住所地:永安市燕江南路1399号3幢801-802室。法定代表人:潘伟中,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千立,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福清市,被执行人:袁平,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福清市,被执行人:石小磊,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福清市,被执行人:石小凤,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永安市,被执行人:庄秀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地址:永安市,被执行人:陈香梅,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农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立贸易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石千立、袁平、石晓磊、陈香梅、石小凤、庄秀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143953元,由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石千立、袁平、石晓磊、陈香梅、石小凤、庄秀建共同承担。因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石千立、袁平、石晓磊、陈香梅、石小凤、庄秀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石千立、袁平、石晓磊、陈香梅、石小凤、庄秀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永安市千立贸易有限公司、永安市佳洁置业有限公司、石千立、袁平、石晓磊、陈香梅、石小凤、庄秀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永安农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54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54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辉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