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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超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7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超,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江汉区。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4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看守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超搭乘被害人张某(1951年8月20日出生)驾驶的杰工牌电动三轮车至本市武汉港16码头内右侧防汛墙尽头时,被告人陈超采取言语威胁、追逐殴打的方式,强行劫得被害人张某价值人民币1010元的杰工牌电动三轮车1辆。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将被告人陈某上网追逃并于同年12月9日将被告人陈超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领条、发票、合格证等书证,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陈超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超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陈超具有累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抢劫对象为老年人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清人民陪审员  杨汉荣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棣涛速 录 员  蔡静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