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颜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北路与卫国道交口北侧清霖园二区10-204。法定代表人:周小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与天山北路交口清霖园会所。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建福,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天津顺驰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颜建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综合考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福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