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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9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某1、李某1等与鲁某1、孙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鲁某1,孙某,鲁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394号原告:于某1,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1,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2,女,200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于某1,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某2母亲。原告:李某3,男,194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1,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阿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鲁某2,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明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