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涛与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桂红,总经理。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联,经理。上列当事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陕05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涛45993.6元、案件受理费2932元,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涛11498.4元,案件受理费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宏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全部案款,并全部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张涛;另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申请执行人张涛谈话,申请执行人张涛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813号民事判决部分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涛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市豪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