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1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秦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秦某某,赵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304号原告:黄某某,男,壮族,1948年6月16日生,住广西临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广西临桂区。被告:秦某某,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广西临桂区。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秦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是自行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及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与被告秦某某、赵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人民陪审员  秦玉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