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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云陆、谢应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云陆,谢应香,章立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5901号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宗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云陆,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谢应香,女,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章立夏,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云陆、谢应香、章立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杨学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