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王俊杰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琴,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磴口县。案由劳动报酬争议上列当事人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经依法确认,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磴劳人仲字(2016)2—1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琴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俊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磴劳人仲字(2016)2—108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