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秀琴与王俊杰劳动报酬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琴,王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琴,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磴口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住磴口县。案由劳动报酬争议上列当事人因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经依法确认,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磴劳人仲字(2016)2—1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秀琴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俊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磴劳人仲字(2016)2—108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