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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殷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殷秀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738号之一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被告殷秀玲,女,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秀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秋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婉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