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鸿根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鸿根,徐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145号原告:郑鸿根,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人郑鸿根代理人:牛菊珍,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柯城区杨家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徐夕明,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电话188××××0178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原告郑鸿根与被告徐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房地产,拍卖款已分配。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于斗潭房地产,现因斗潭房地产系危房,现已列入拆迁项目,故目前尚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7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302364.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子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