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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字4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加香、陈光进等与殷成凯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字4526号原告:许加香,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陈光进,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殷成凯,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诉状中列明)。被告:殷一菲,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诉状中列明)。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先明人民陪审员  薛风鸣人民陪审员  秘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登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