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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严兰林、陈夏霞等与于堂荣、张冬梅等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兰林,陈夏霞,严嘉纯,于堂荣,张冬梅,于俊杰,于登国,王秀珍,张海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933号申请执行人严兰林,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陈夏霞,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严嘉纯,女,200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于堂荣,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冬梅,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于俊杰,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于登国,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张海瑜,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严兰林、陈夏霞、严嘉纯与于堂荣、张冬梅、于俊杰、于登国、王秀珍、张海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人民币37,58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荣堂向本院提出若拆除现在申请执行人房屋墙上的支柱,可能会对房屋产生倾斜甚至倒塌,为了安全起见,本院目前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