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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赵晨阳与冯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赵晨阳,冯鑫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420号原告:田赵晨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赵晨阳与被告冯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赵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赵晨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