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赵晨阳与冯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赵晨阳,冯鑫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420号原告:田赵晨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林,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赵晨阳与被告冯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赵晨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田赵晨阳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琴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