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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双凤与王一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凤,王一,贾亚军,王金刚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11号原告:田双凤,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告:王一,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贾亚军,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第三人:王金刚,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田双凤诉被告王一、第三人贾亚军、王金刚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田双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双凤申请撤回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双凤撤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双凤负担。审判长王国海审判员  刘春景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玲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