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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有,陈虎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200号原告陈四有,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两水镇两水村*组***号,身份证号6226211964********。委托代理人:宁莘,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虎有,男,汉族,1950年12月1日出生,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两水镇两水村*组。身份证号6226211950********。委托代理人:杨小康,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陈四有诉陈虎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陈四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四有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四有负担。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