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容光与被执行人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7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容光与被执行人徐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徐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容光支付借款本金216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徐海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