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仁伟、刘亚丹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仁伟,刘亚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民终6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仁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丹。上诉人赵仁伟与被上诉人刘亚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3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赵仁伟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告向其所缴纳的2000元实际是定金不是配猫费,不管配猫是否成功,定金一律是不予退还的,虽第一次配猫没有成功,但仍继续进行二次交配,双方合同必须继续履行,上诉人在未经被上诉人同意终止合同的前提下单方终止合同,诉至法院要求退款与法相悖,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望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判决。被上诉人刘亚丹答辩称,从2016年8月21日到2017年3月3日,这已经过去大半年,正常猫一年生四次,但至今未配猫成功。我当时说不配的时候,上诉人是同意的,问题是出在退钱,上诉人说现在手中没钱,说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给,我让上诉人说一个日期,他也不说。当时配猫收2000元是在上诉人家,当着他妻子的面给的,当时上诉人给我写的收据,写的是赵同福,后来才知道上诉人赵仁伟,因为微信是实名绑定的,之后上诉人用各种理由推托不给钱。关于定金一说,也是在一审时法官提示时,他才这样说的。当时我们约定如果配不成猫,就是要退的。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审原告刘亚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配猫费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饲养的宠物猫配猫达成协议,原告支付被告配猫费用2000元。双方约定,如配猫不成,则被告应返还配猫费用。截至2017年3月3日,配猫并未成功,原告要求停止配猫并返还配猫费用,被告同意。后被告以手头没钱为由拒绝立即返还,且拒不给出具体还款时间。原告现具状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一审被告赵仁伟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继续配猫。一审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原告通过余额宝向被告付款2000元,转账说明注明“:不不配猫的钱,如若配不成,全额退回。”付款后,被告将宠物猫送至原告家中两次,每次待一周时间左右,但并没有配猫成功。2017年3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提出,因最近要离开青岛,事情挺多,估计也配不成猫了,要求被告适当扣点钱,将剩余款项退还。被告回复称,不用扣钱,但要晚点退钱,因为定额理财刚存上,要两个月以后到期。被告认为应当继续配猫,否则,该2000元应视为定金,不应当退还原告。原告不同意继续配猫,而且其确实想离开青岛,但目前仍在青岛的原因之一就是本案纠纷尚未解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余额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佐证,且经当庭质证,法院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为原告将其饲养的宠物母猫送到被告处与被告饲养的宠物公猫共同喂养,以母猫怀孕为合同目的,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定费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从双方的微信通话记录看,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款的请求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并承诺可退全部款项,此应视为双方已就合同的解除及解除后的费用处理达成一致,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依照双方达成的合意,被告应当将2000元全部退还原告。被告称其收取的2000元为定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定金不应退还。该辩称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表示的意思相矛盾,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仁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亚丹配猫费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仁伟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的配猫费2000元后,没有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目的,双方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上诉人将所收取被上诉人的猫费2000元予以退还。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将2000元猫费退还被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所交付的配猫费2000元是定金,不应当退还。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人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仁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左明强审判员 唐明光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显东书记员 彭晓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