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执77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聂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聂蕾,曲方勇,刘连德,高雪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77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饶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潍高路南侧河沟段16号。负责人张增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聂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曲方勇,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刘连德,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高雪卉,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连德、曲方勇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连德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16×××46账户存款1570元、161XXXX671账户存款1200元、扣划被执行人曲方勇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大王支行16×××80账户存款50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行号:313455322059,账号:82×××3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