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天福与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南峡窝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福,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南峡窝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312号原告:何天福,男,汉族,1938年3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南峡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卢永定,村长。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丁震江,镇长。原告何天福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南峡窝村村民委员会、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天福于2017年8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的解决,已经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天福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天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何天福负担。审判员 石岩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