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李亚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李亚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7392号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陶天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彦,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康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东,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2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61.4元,由原告金茂(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瑞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