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秀国与孙淑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国,孙淑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国,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芬,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上诉人张秀国因与被上诉人孙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秀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为31.00元,由上诉人张秀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宇代理审判员 曾范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皓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