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本民、王学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民,王学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399-2号申请执行人张本民,男,371324197412080013,被执行人王学恩,男,372823197406080019,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万利宾馆南楼二楼西门第一户保证人王永珍,女,371324197406140040,兰陵县卞庄镇和平居委会31号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本民与被执行人王学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证人王永珍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现因被执行人王学恩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保证人王永珍为该案被执行人;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证人)王永珍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雪照审判员 刘晓辉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