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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文青、孙灿辉、吕静、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王文青,孙灿辉,吕静,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83号申请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王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文青,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灿辉,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吕静,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福,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文青、孙灿辉、吕静、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