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文青、孙灿辉、吕静、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王文青,孙灿辉,吕静,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83号申请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王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文青,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灿辉,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吕静,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刘福,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王文青、孙灿辉、吕静、刘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