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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7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红伟申请执行河南鹰城集团平顶山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伟,河南鹰城集团平顶山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93-1号申请执行人刘红伟,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平顶山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兴,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豫0403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鹰城集团平顶山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975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