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易达伯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扬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易达伯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易达伯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桃园路481号。法定代表人:崔松坡,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扬杰,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平阳县。乌鲁木齐易达伯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周扬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扬杰存款等财产及收入292048.5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周扬杰负担本案执行费4280.7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