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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与孙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孙卫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4540号原告: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07省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6964017-0。法定代表人:潘琴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明、周欣玥,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卫星,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叶君书 记 员 邹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