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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明忠与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忠,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2行初84号原告孙明忠。委托代理人潘慧娟,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龚云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严承,襄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张健,襄城区公安分局檀溪警务移动平台民警。原告孙明忠诉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撤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明忠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明忠承担。审 判 长 韩 冬人民陪审员 董 娟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